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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过期仍使用,侵权官司打得漂亮

更新日期:2024-11-01 15:22:54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下午,广陵法院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广陵法院管辖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的一审涉知识产权类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以及江都区的一审涉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2019年,广陵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6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8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8件。

加盟到期后侵权赔了10万

案例1

2011年,被告安徽某足浴店与原告扬州陆琴脚艺三把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约定被告使用“陆琴脚艺”注册商标对外经营,加盟期限于2014年到期。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再续约,亦没有缴纳加盟费,多次表示早已拆除“陆琴脚艺”的所有标识以及装潢。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门店中仍多处使用“陆琴脚艺”相关文字和标识,根据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于2015年使用“**陆琴脚艺店”进行工商登记,且一直正常经营。

2019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公然使用“陆琴脚艺”商标和品牌,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同时,被告利用“陆琴脚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陆琴脚艺”作为字号登记,与原告商标文字相同,且均使用于足浴行业,容易误导公众,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其经营场所和商业宣传中一切侵犯原告“陆琴脚艺”注册商标相关的文字、门头标识、店内装饰及服务标识,如果未按期拆除,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点评】

从2019年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情况看,扬州城区个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并不强,维权案件不到10件。扬州作为拥有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城市,早茶文化、足浴文化等都是城市的特色,但本地的文化品牌、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站出来维权的并不算多,呼吁扬州本地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面临侵权行为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乱用动漫形象赔了4000元

案例2

原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是动漫形象“阿狸”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其中包括动漫形象“桃子”美术作品。被告扬州某玩具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网店擅自销售动漫形象“桃子”公仔。2018年4月,受委托公证处对从被告网店购买“阿狸”抱枕的过程和物品进行了证据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2019年5月30日,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法院认为,原告系动漫形象“桃子”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网店销售动漫形象“桃子”的毛绒靠枕,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发行权利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可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动漫形象“桃子”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销售(发行)数量,以及原告为维权发生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因素,遂判决被告扬州某玩具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000元。

【法官点评】

2019年广陵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扬州毛绒玩具产业。由于商户销售的很多毛绒玩具都是源于动漫形象,部分毛绒玩具的生产、销售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就存在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其实,这些商户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不多,销售价格也较低,获利并不高,最终要承担原告损失及维权费用,付出了较高代价。相关企业应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有关市场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也需要积极发挥规范、引导作用,保障商户的合法经营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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