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4-12-24 02:58:07
被告张某某,姓名某某某,女,19**年**月**日出世,住户身份证号61273119*********,汉人,初中文化水平,待业,户口所在地陕西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现居陕西延安市宝塔区**号楼**模块**室。
今年5月17日涉嫌详细介绍、被延安市派出所古塔大队刑拘,今年6月17日经我院批捕,同一天被延安市派出所古塔大队执行逮捕。此案由延安市派出所古塔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张某某因涉嫌详细介绍,于今年6月26日向我院移交移送起诉。我院审理后,于今年6月29日已告之被告有权利授权委托辩护律师,依规审讯了被告,征求了辩护律师、受害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建议,核查了所有案件材料。
经依规核查查清:
被告张某某于今年8月1日租用宝塔区佳华巷内尹家沟村一组住宅小区**号楼**模块**室房屋设立没证足疗店,今年4月中下旬,因做生意不太好,被告张某某在该足疗店从事违规项目。该足疗店服务158元足浴,198元泰国足浴、288元足浴、打一次,298元足浴、打一次,产生一次性关联700元,产生2次性行为1200元。
158元足浴,198元泰国足浴、288元足浴、一次,298元足浴、被告张某某与技术员五五分成,产生一次性关联700元,被告张某某拿200元,技术员拿五百元,产生2次性行为1200元,被告张某某拿200元,技术员拿一千元。
该足疗店技术员韩某某某于3月份工作,技术员谢某某某于今年5月16日工作。今年5月17日l时左右,嫖客马某某某、王某来该足疗店从事违规项目,被告张某某向魏某、王某详细介绍服务产生一次性关联700元,1200元,后马根据手机微信向被告张某某转帐2400元费用。
被告张某某分配技术员韩某某某与顾客魏某在该足疗店进门处左则的工作,被告张某某根据手机微信向技术员韩某某某转帐一千元,被告张某某盈利200元。另外被告张某某还分配技术员谢某某某与王某在该足疗店最里边左则的屋子里工作,被告张某某根据手机微信向技术员谢某某某转帐一千元,被告张某某盈利200元。
另查清:今年4月27日3时左右,徐某到该足疗店做足浴,被告张某某向其详细介绍398元足浴加打一次,因徐某是出租车驾驶员,因此被告张某某给其特惠了58元,扣除了340元。后被告张某某分配技术员韩某某某在该足疗店最里边右手的房屋给徐某打出来一次,被告张某某盈利340元,340元被告张某某所有开销。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为别人卖身出示场地造就便捷标准,其个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要求,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另案处理,请依规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