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4-12-23 13:19:07
明为足浴,实则私下从事违规行为。3月15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违纪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98094元。
2015年6月8日,张某注册三原某足疗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洗浴、足疗、住宿。一楼为大厅,二楼为足浴,三楼洗浴。2016年2月底,张某结识了想在他注册的足道店的庞某某。2016年3月1 日左右,庞某某、元某某带刘某、杨某某和叶某到三原县找张某。张某向庞某某提出在足道的价位和双方分成办法。同时,张某向庞某某提出太少,足道三楼生意好,要求再招聘,对方同意。随后,庞某某指使元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方式招聘。周某某等九人被招来在庞某某管理下在足道三楼进行违规活动。
三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庞某某、元某某(二人另案处理)违纪。被告人张某伙同庞某某、元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不但提供场所,还参与制定了的分配方案,并分配利润,故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3月15日,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980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