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4-12-29 08:07:04
河南汝阳县检察院今年7月29日公布案子信息内容,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某、韩某某某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处罚民事起诉书!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出世,汉人,初中毕业生,做生意,住河南许昌市。涉嫌组织卖淫罪,于今年7月16日到汝阳县派出所自首,同一天被汝阳县派出所刑拘;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我院准许,于今年7月6日被汝阳县派出所拘捕。
被告李某某,男,1994年出世,汉人,初中毕业生,打工,住河南平顶山市**区**乡。涉嫌组织卖淫罪,于今年7月10日到汝阳县派出所自首,同一天被汝阳县派出所刑拘;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我院准许,于今年7月6日被汝阳县派出所拘捕。
被告刘某某某,男,1992年出世,汉人,初中毕业生,打工,住河南**县**镇**村**号。涉嫌容留卖淫于今年6月18日被汝阳县派出所治安拘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今年6月27日被汝阳县派出所刑拘;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我院准许,于今年7月6日被汝阳县派出所拘捕。
被告韩某某某,男,80年代*出世,汉人,小学升初中,打工,住河南许昌市。涉嫌介绍卖淫于今年6月18日被汝阳县派出所治安拘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今年6月27日被汝阳县派出所刑拘;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我院准许,于今年7月6日被汝阳县派出所拘捕。
经依规核查查清:
2019年7月至今年6月,被告王某某合谋马**(提起公诉)在其运营的许昌市洛龙区“金色年华”足浴会所内,以“保健项目”之名,机构多位“健康养生技术员”以“口交”等方法开展卖身,盈利后王某某与马某某某“五五”分为。被告李某某在这段时间出任“金色年华”足浴会所的主管,承担会馆的各类日常事务。被告刘某某某于今年2月26日到“金色年华”足浴会所任负责人,承担店内工作人员的管理方法。被告韩某某某于今年3月份到“金色年华”足浴会所任客服务项目工作人员,承担向顾客详细介绍足道或“保健项目”。被告李某某、刘某某某、韩某某某薪资待遇均为基本工资加提成。被告归案后均同意如实供述了自身的罪刑。
本院认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某、韩某某某机构别人卖身,其个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要求,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处罚。四被告的个人行为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要求,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王某某系首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要求惩罚,被告李某某、刘某某某、韩某某某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要求惩罚。
四被告均认罪认罚,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积极自首,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要求从宽或缓解惩罚,被告刘某某某、韩某某某系挑明,可酌情考虑从宽惩罚。提议缓解被判被告王某某刑期三年零6个月至四年零6个月,并罚款一万元;缓解被判被告李某某刑期一年零6个月至2年零6个月,并罚款7000元;缓解被判刘某某某刑期一年,罚款5000元;缓解被判韩某某某刑期8个月,罚款3000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要求,另案处理,请依规被判。